核动力厂设计管理必须考虑确定论安全分析和补充性的概率论安全分析的结果,并通过合适的()过程以保证适当考虑防止事故的发生及减轻其后果。
根据辐射防护基本原则,核动力厂设计时必须采取措施以达到下列设计目标: (1)个人照射量不得超过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相应规定限值。 (2)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辐射防护措施必须使照射量保持在()。
必须对核动力厂设计进行安全分析,安全分析中应用的()必须加以验证和确认,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性。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规定必须确认安全重要物项能够在其整个设计运行寿期内满足处于需要起作用时的环境条件下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要求。考虑的环境条件必须包括预计到的()期间的变化。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04)给出,针对严重事故设计中必须考虑的事项包括:应考虑核电厂的全部设计能力,包括可能在超出规定的能力和预期的运行工况下使用某些系统(安全系统和非安全系统),和使用附加的临时系统,使严重事故返回到()状态或减轻它们的后果。
单纯考虑核动力厂设计基准事故,不考虑()的防止和缓解,不足以确保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04)给出,针对严重事故设计中必须考虑的事项有:()。
核动力厂核安全的技术安全目标是对于在设计该核动力厂时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保证任何放射性后果尽可能小且低于规定限值。
必须完成核动力厂的概率安全分析,以达到证明整个设计是平衡的,没有任何一个设施或假设始发事件对于总的风险会有过大的或明显不确定的贡献,并且保证纵深防御的第()层次承担核安全的主要责任。
对比以考虑单一故障为特征的设计基准事故,按照《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对核动力厂事故的分类,严重事故是造成了堆芯严重损坏的又称为()。
在核动力厂设计中,必须对核动力厂设计中所包括的每个安全组合都应用单一故障准则。安全组合是用于完成某一特定假设始发事件下所必需的各种动作的()组合。
核动力厂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必须设计成能以足够的()承受所有确定的假设始发事件。
必须分析假设始发事件,以便确定所有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的内部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包括设备故障或误操作。需要考虑的故障类型取决于所涉及系统和部件的()。
在确定核动力厂设计基准时,必须考虑核动力厂安全和保护公众可能依赖的电力供应和消防服务之类的厂外服务的()。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规定:对()必须制定事件导向规程或征兆导向规程。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在为响应某一假设始发事件而需要立即采取可靠行动时,必须采取措施自动启动所需的安全系统,在不需要立即动作的情况下,可允许手动启动系统或操纵员的其他行动,条件是需要有足够的时间来判断这种行动的()和确定合适的规程。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总的核安全目标是()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重要物项的设备鉴定程序中,必须考虑到设备预期寿期内由各种环境因素(如振动、辐照和极端温度)引起的()效应。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阐述了()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和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所必须满足的设计要求。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贯穿安全壳但既非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的组成部分,又不直接与安全壳相通的管线,必须至少设置()个合适的安全壳隔离阀。
必须完成核动力厂的概率安全分析,以达到证明整个设计是平衡的,没有任何一个设施成假设始发事件对于总的风险会有过大的或明显不确定的贡献,并且保证纵深防御的第()层次承担核安全的主要责任。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的设计必须是,对范围广泛的预计运行事件的响应允许核动力厂安全运行或必要时停堆,不必采取超出纵深防御第()层次的措施。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在诸如()之类的低功率和停堆状态下,安全系统的可用性可能降低,在设计中必须考虑此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并且必须规定对安全系统不可用性的适当限制。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壳系统设计必须考虑严重事故下保持安全壳()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