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的安全设计适用()原则。
根据辐射防护基本原则,核动力厂设计时必须采取措施以达到下列设计目标: (1)个人照射量不得超过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相应规定限值。 (2)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辐射防护措施必须使照射量保持在()。
核动力厂安全目标要求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使得所有辐射照射的来源都处在严格的()措施控制之下。
核动力厂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必须设计成能以足够的可靠性承受所有确定的()。
523.防止火灾和爆炸在核动力厂的设计中占有重要地位,对火灾和爆炸的防护也以()的基本安全功能为主要目的。
核动力厂的工程安全设施可能严重失效,安全水平发生重大降低,事故后果扩大到整个场区,但除了场区边界附近,场外放射性照射水平不会超过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应进入()状态。
设计基准必须规定核动力厂的必备(),以适应在规定的辐射防护要求范围内所确定的运行状态和设计基准事故。
运行限值和条件这一概念是指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为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列举的()等一整套规定。
根据辐射防护基本原则,核动力厂设计时必须采取措施以达到下列设计目标:个人照射量不得超过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相应规定限值。可以用()单位给出照射量。
设计基准必须规定核动力厂的必备能力,以适应在规定的()要求范围内所确定的运行状态和设计基准事故。
核动力厂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必须设计成能以足够的()承受所有确定的假设始发事件。
防止火灾和爆炸在核动力厂的设计中占有重要地位,对火灾和爆炸的防护也以()的基本安全功能为主要目的。
核动力厂安全目标要求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使得所有辐射照射的来源都处在严格的()措施控制之下。
核动力厂的设计对于每一项基本安全功能及其每一个可能出现的事故,都可以运用纵深防御的思想进行设计设防。第三层次防御要求设置的专设安全设施有能力将核动力厂首先引导到()状态,然后引导到()状态。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确定论安全分析必须包括()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总的核安全目标是()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阐述了()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和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所必须满足的设计要求。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设计基准事故分为()类。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的设计必须是,对范围广泛的预计运行事件的响应允许核动力厂安全运行或必要时停堆,不必采取超出纵深防御第()层次的措施。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总的核安全目标由辐射防护目标和技术安全目标所支持,这两个目标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措施一起保证对电离辐射危害的防御。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目标要求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使得所有辐射照射的来源都处在严格的()措施控制之下。
国核安函[2011]52号文件对核安全设备资格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提出了明确规定。阀门设计、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中的能力特征参数()应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能力、模拟件规格、以往供货业绩以及核动力厂的实产品参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