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改革,明确扩大该税征收范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将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工信部、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的时间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的免税适用对象不包括()。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
税务总局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落实办便函〔2021〕2号)。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21号)规定,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苏财预〔2016〕44号)中指出原属省级收入的部分企业缴纳的国内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即地方分享部分列“省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负责按照财政部门签发的汇总清算通知书,审核代理银行资金清算申请,及时、准确地与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工作,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2021年7月-2021年底为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工作方案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试点工作,北京属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时间有所不同。需要转入的,是在发生的()转入。
2020年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不得购买离免税商品。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咨询紧急情况直报机制,实时监控各地涉及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的大规模、集中性咨询情况,并于24小时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