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定热量计的热容量时,5次测定的极限差值要求()。
热容量标定与发热量测定时,室温相差5℃以上应重新标定热容量。
苯甲酸测定值与标准值之差超过50J/g时,应重新标定热容量。
准确标定仪器的热容量是获得准确发热量测定结果的必要条件。
热容量标定一般应进行5次重复试验,若其相对标准差不超过()%,可取5次结果的平均值作为仪器的热容量。
测定发热量时的内筒水温与热容量标定时的平均内筒水温相差5℃以上时,要重新标定热量计的热容量。
更换内筒量热温度计后,热量计应重新进行热容量标定。
更换氧弹的较大部件时,要重新标定热量计的热容量。
遇到哪些情况应重新标定热量计的热容量?
如果热量计量热系统没有显著改变,重新标定的热容量值与前一次的热容量值相差不应大于0.25%。
能否用标准煤样代替苯甲酸来标定热量计的热容量?为什么?
热容量标定一般应进行5次重复试验,若其相对标准差不超过()%,可取5次结果的平均值作为仪器的热容量。
任何量热仪在测定煤的发热量和标定热量计的热容量试验结果计算时,都需要对热量计内筒实测温升值进行冷却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