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改增”试点办法,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24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减免税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决定执行减税、免税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的决定,税务机关对此应当()。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12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
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用特别的、专门的法规文件规定的减税、免税指的是()。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免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免,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报告。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行为,除依照新《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该期间是()。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省级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税务机关可以先执行,但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权,放弃免税、减税后,法定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该法定期限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