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一定期间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期间的是()。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是应当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此为协议退伙情形之一。()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只须提前2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以退伙。()
甲、乙订立普通合伙企业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下列关于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正确的有()。
某普通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聘请路某管理企业事务。后吸收普通合伙人丁入伙,丁入伙时合伙企业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丁与其他合伙人订立入伙协议约定,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不承担清偿责任。现该笔贷款到期,合伙企业财产无力清偿。下列各项中,关于该笔债务清偿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甲、乙等6人设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并委托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对乙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其他合伙人对如何解决此问题也产生了争议,由于合伙协议未约定争议解决的表决办法,合伙人实行了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后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了同意甲意见的决定。上述解决争议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
《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说法正确的是( )。 Ⅰ.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规定执行事务的报酬以及报酬提取方式。 Ⅱ.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Ⅲ.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Ⅳ.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甲、乙等6人设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并委托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对乙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其他合伙人对如何解决此问题也产生了争议,由于合伙协议未约定争议解决的表决办法,合伙人实行了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后经全体合伙人表决过半数通过了同意甲意见的决定。上述解决争议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 )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一定期间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期间是( )。
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甲提议接收庚为新合伙人,乙、丙反对,丁、戊同意。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则由出资最多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某普通合伙企业共有甲、乙、丙、丁4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下列关于甲、乙2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张某等3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比例为1:2:3。张某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负债。已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人之间也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关于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剩余债务的承担方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张、王、李、赵各出资1/4,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也未对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有关的事项作出约定。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的想法。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合伙企业于2018年设立,在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并未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期限,造成合伙人通知退伙的情形频繁发生。2020年3月1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某拟修改合伙协议,在合伙协议中加上合伙期限为20年。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如在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修改合伙协议需要()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一定期间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期间是()。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协议又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可以退伙,并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