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中,不属于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的是()。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包括()。
企业2008年8月研发成功一项专利技术,发生研发支出16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的金额为1200万元,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10年,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费用化部分可加计150%税前扣除,资本化部分允许按150%在以后期间分期摊销,则本期无形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为()。
企业2008年8月研发成功一项专利技术,发生研发支出16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的金额为1200万元,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10年,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费用化部分可加计150%税前扣除,资本化部分允许按150%在以后期间分期摊销,则本期无形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为()。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中,不能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的是()。
按照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高新认定时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纳入研发费用总额。
某企业2013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万元,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则该企业2013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为()万元。
下列费用支出,能够纳入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范围的有()。
下列费用支出,不能纳入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范围的是()。
下列费用支出,不能纳入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的是()。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中,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针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以上的企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不同研发项目可以汇总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就不能再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汇总归集所有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允许全额加计扣除。()
2017年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了当期损益,则该企业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其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2、某企业2018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万元,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则该企业2014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