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木结构建筑与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两座多层民用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为()。
相邻两座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至少应为下列何值?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座的外墙的耐火极限()小时,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米
两座高层建筑或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窗其间距不宜小于()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最小宜为()米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m。
丙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米。
两座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m。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距离计算。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的建筑最小防火间距为()。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座的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米
两座多层民用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当两座民用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小于等于()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
某建筑高度为21m的住宅楼与一座建筑高度为9m的商业建筑相邻,两者耐火等级均为二级,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未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占外墙面积的5%,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