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提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规定,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同级()等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七条规定,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合格。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规定,重庆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职责,由()负责。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十二条规定,载有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城乡建设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
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自()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年。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规定,城建档案工作由市()部门负责。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三条规定,查阅、摘录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档案()费用。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市()等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专项验收。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和提供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必须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城乡建设档案。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等,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例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提出: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十九条规定,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由()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收集和整理,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规定,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的罚款。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九条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规定,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的罚款。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和提供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城乡建设档案。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专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