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时间:2022-10-10
对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任命、选举或聘用机构给予()以上的纪律处分。
相关责任人退休不到2年(含2年)的,仍应当追究其案件责任。
保险机构发生案件,应在案发之日起()内,对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请示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适当延长。
时间:2022-10-08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时间:2022-10-06
相关责任人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由发案保险机构追究其案件责任,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的单位;对不能通知的,不再做出处理决定。
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时间:2022-10-02
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发案机构、主要负责人()以上处分。
时间:2022-09-30
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
时间:2022-09-27
相关责任人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由发案保险机构追究其案件责任,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的单位;对不能通知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保险机构将处理决定予以公告。
时间:2022-09-25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不适用于外国保险机构在华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时间:2022-09-21
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将给予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上处分。
时间:2022-09-20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责任制度,明确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案件防范和查处职责,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将给予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以上处分。
时间: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