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公安机关刑侦总队、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支队、县(市、区)公安机关刑警大队各设()名“联络员”,负责本辖区与外地“点对点”办案协作联络工作。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的罚款。
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应定期()与本辖区内所管纳税人代表进行座谈,听取纳税人意见和建议。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应当重点收集和管理。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的调查、审核与论证。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收费公路提出提前终结收费,应当制定撤站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站方案应当对()。等作出详细安排。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不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厕所、垃圾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系统,将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至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外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相互支持的康复服务体系,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技能、社交技能训练和看护照料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辖区内各类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将本地区、本单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应征公民、()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生活垃圾按照()的要求,推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强水源保护();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