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的罚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包括()。
对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符合商品房租赁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对商品房屋租赁符合规定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是法定的房屋登记和发证机关。()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什么宣传?定期公布什么信息?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不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对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的罚款
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日内,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