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工厂为降低成本,没有安装排污设备,大量含有工业重金属的污水排放到附近灌溉河流中,造成附近十多户农民水稻绝收。当地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十多户农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65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处甲工厂赔偿农民每亩农田损失 1.5 万元。对此,以下分析错误的是:()

A.甲工厂承担的责任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B.甲工厂、农民、环保局、法院之间存在着平权型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C.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归责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D.该案例表明在案件的审理中必须适用法律规则

时间:2024-03-06 15: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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