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刑法第()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0年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以外国法为准据法,而该外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时,依外国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做规定的,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警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产生、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65.生产、销售假药,至人重度残疾,属于(2016年药事管理与法规真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警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产生、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67.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不动产的相关事项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相同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晕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规范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