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罚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信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单位、个人可以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治安监控设施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在寝室私接电线,私拆或使用走廊应急灯等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视情节给予()及以上处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任何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
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或圈占消火栓、遮挡消防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属于()惩处。
新《消防法》明确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或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或 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或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 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等行为的,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或拒绝或阻碍消防监督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的,每次扣除责任人()分
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禁止无故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丢失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消防器材或设施()
铁路工作人员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属“安全红线”问题。乌铁安〔2015〕152号关于重新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基本规章制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损坏、挪用、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单位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遮挡消火栓的,处处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个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