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倍以下的罚款。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可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通过()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无论耕地占用税以何种方式缴纳,都应当适用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
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负责编制补充耕地方案。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用地单位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缴纳各项正常费用以后超过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多长时间恢复耕种条件?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内恢复种植条件。
资源税制中占用农业用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应当交纳耕地占用税的是()
用地单位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缴纳各项正常费用以后超仍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
国家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项目,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在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地区,按照每平方米()元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倍以下的罚款。
某项目占用耕地1亩,其粮食生产能力为270公斤/亩,现补充耕地等级高于占用耕地,粮食生产能力为300公斤/亩,补充耕地的数量应为()亩。(注:1公斤=1千克)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补充耕地能力。按照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对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或落实不好的,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通过以补定占,形成()。
()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占用下列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提出,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