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在申请用地的同时,根据耕地占用税减免有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各地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中,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组织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平衡,专项用于各地耕地开发;留给地方政府部分进入地方财政,用于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倍以下的罚款。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建设项目的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负责编制补充耕地方案。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计算题:济开发区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厂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批准占用耕地61.2亩,经实地勘测,实际占用耕地65.4亩。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24元/方米,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计算该企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2题:因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时, 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部门批准,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4条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应当足额列入工程预算()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需要将700亩非耕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应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批准。(1亩=0. 0667hm2)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倍以下的罚款。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补充耕地能力。按照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对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或落实不好的,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通过以补定占,形成()。
()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直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