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以下情况可以顺延()。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是指()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提示承兑的期限为()。
()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付款或拒绝付款。
《票据法》规定,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记载()字样。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期限为()。
拒付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行为,产生拒付的原因一般有()。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为()。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期限为到期日起()
根据我国《票据法》,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期限为到期日起()。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但在票据权利的期间内(),持票人在作出书面说明(说明需加盖持票人公章)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承兑行仍应当继续对收款人(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持票人超过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
()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也称拒付,一般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时遭到拒绝不获承兑和拒绝不获付款,另外,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也称为()。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权利,指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和支票保持人等付款义务经提示票据,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权利,指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和支票保持人等付款义务经提示票据,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以及在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其他有到期日不获付款的情况下行使追票的权利。下列权限不属于票据权利的是()
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通知方式由接入机构与承兑行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称为提示。()
74、提示付款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