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种。
某绑架致人死亡案,被告人甲刚满15周岁,其委托了一名律师乙作为辩护人,被害人丙(刚满18周岁)委托他的一个朋友丁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判阶段,如果发现某法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的主体有
目睹原告、被告打架经过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属于()。
王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陈某照此办理。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小二被无罪释放。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些理解是不正确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邹某贪污一案时,公诉人要求传唤证人李某出庭,邹某的辩护律师立即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庭前移送的证据目录中没有证人李某的名字,并且其对该证据准备不足,无法质证;而同时被告人邹某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也出现了明显的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则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辩护律师甲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被重判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被轻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的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体现了以下哪一项原则()。
刑事诉讼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七种证据。()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的共同之处在于()。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条规定是下列哪一项原则的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
证人丙在法庭上讲,他听被告乙说,乙向原告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丙的证人证言属于()。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出示了一份证人丙的证言,但这份证言未在证据目录中载明,这时应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妻子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多次表示不满,并站起来指责律师,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法院对李某的妻子可以作出下列何种处理()
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2、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审理活动中,一方针对另一方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就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质疑和辩驳的诉讼活动。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 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林某因涉嫌故意杀害其妻子郭某一案依法在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害人郭某的诉讼代理人宋某认为被告人林某的朋友郝某提供的证人证言是捏造的,并且该证人证言对林某的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于是宋某申请证人郝某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同意了宋某的请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