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核动力厂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的规定是:由监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为()mSv。
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是核动力厂核安全的()。
根据辐射防护基本原则,核动力厂设计时必须采取措施以达到下列设计目标: (1)个人照射量不得超过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相应规定限值。 (2)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辐射防护措施必须使照射量保持在()。
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核动力厂安全目标要求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使得所有辐射照射的来源都处在严格的()措施控制之下。
核动力厂的工程安全设施可能严重失效,安全水平发生重大降低,事故后果扩大到整个场区,但除了场区边界附近,场外放射性照射水平不会超过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应进入()状态。
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根据辐射防护基本原则,核动力厂设计时必须采取措施以达到下列设计目标:个人照射量不得超过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相应规定限值。可以用()单位给出照射量。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核动力厂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的规定是: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规定核动力厂对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值不应超过:皮肤的年当量剂量()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核动力厂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的规定是: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规定核动力厂对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mSv。
为了实现核动力厂安全目标,采取措施将所有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照射控制在合理可行尽量低,并将能导致辐射来源失控事故的可能性减至最小,但仍然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采取措施以保证减轻放射性后果。这些措施包括:()。
核动力厂核安全总目标可以分解为辐射防护目标和技术安全目标,这两个目标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措施一起保证对电离辐射危害的防御。
核动力厂辐射防护目标不徘除人员受到有限的照射,也不排除法规许可数量的放射性物质从处于运行状态的核动力厂向环境的排放;但是,此种照射和排放必须受到严格控制,并且必须符合()。
核动力厂安全目标要求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使得所有辐射照射的来源都处在严格的()措施控制之下。
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称为()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发生选址假想事故时,考虑保守大气弥散条件,规划限制区边界上的任何个人在亊故的整个持续期间内(可取30天)通过烟云浸没外照射和吸入内照射途径所接受的有效剂量不得大于()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目标要求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使得所有辐射照射的来源都处在严格的()措施控制之下。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的辐射防护和验收准则通常有为数有限的几组放射性验收准则,并与核动力厂不同的状态相对应。这些核动力厂状态一般包括()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发生选址假想事故的整个持续期间内,厂址半径()km范围内公众群体通过烟云浸没外照射和吸入内照射途径接受的集体有效剂量应小于2×10<sup>4人.S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