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涉及信用卡()张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认定标准,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下列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视为《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有()
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终版38、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定罪处罚
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