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连续一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可将其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撤销。
B银行2014年3月20日办理一笔金额为10000美元的一般贸易出口收汇退款业务,外汇收支申报系统申报的交易编码和附言分别是109000,一般货物-其他支出,付汇方式为“其他”。问:下列申报操作哪些是正确的?()
兴业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业务人员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总量核查指标。
12月1日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暂停3个系统,不包括()。
C类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支付,银行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银行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贸易外汇支付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或开证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
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入待核查账户时无需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查询企业名录信息,但需在办理结汇或/划转时进行查询。
对于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需在货物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一次只能签注一个登记表
对于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银行应当依据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贸易外汇收入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
金融机构对B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后,核注发生错误的,可自核注之日起()日内(含)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金融机构需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应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的使用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关于出口收汇核查撤消操作注意事项中,错误的是()。
A企业在某行办理了一笔转口贸易业务,期限为延期付款360天,金额3500万人民币。收汇日为2013-7-1,付汇日为2013-11-9。企业在做收付时都并未在货物监测系统登记,且在10月30日被当地外汇管理局约谈,A企业不明白自己违返了货改政策的哪一点。问:A企业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什么规定?()
每次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之前都必须登录监测系统主要查询哪些内容()。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后,应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衷》使用情况。()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5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金融机构按规定为B类企业办理信用证开证业务时,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从相应可收付汇额度中扣除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出口收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
对于()企业,单证审核后办理付汇前,未超过付汇额度的,应通过监测系统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超过付汇额度的,应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或提示企业到外汇局进行额度调整
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