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比例为:第一年()%,第二年()%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为()依据进行划分。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作为待抵扣进项的40%部分的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方式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分期抵扣。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中,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已抵 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不适用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中分两年抵扣的规定的项目为()。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中,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可以不用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年的抵扣比例为()。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中规定可以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包括:()。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的抵扣比例为()。
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的问题: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营改增关于不动产抵扣进项税的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以下适用该政策的取得的不动产有()。
根据“营改增”关于不动产抵扣进项税的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以下适用该政策的不动产有()。
下列关于营改增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说法,正确的有()。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