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无因性指票据债务人一旦完成了其票据行为,票据上载明的权利义务就业已确定,他必须对这张票据承担责任,无须过问票据在转让过程中的票据行为有无原因和是否公正合理。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发生效力,不受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影响,这体现了票据行为()特征。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行为是产生、变更、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法律上不具有的特征是()
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权利即告成立。至于票据行为如何发生,持票人是怎样取得票据的,则可不必过问。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是汇票所独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票据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发生票据权利行为转移的包括()。
()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票据的无因性指票据债务人一旦完成了其票据行为,票据上载明的权利义务就业已确定,他必须对这张票据承担责任, 无须过问票据在转让过程中的票据行为有无原因和是否公正合理。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是汇票所独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以下属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的有()。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三种。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以下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即根据票据关系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
所谓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三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它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