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 40,000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 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

是 否

时间:2024-03-28 14: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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