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时,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年之后。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它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又叫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纳路亚家庭,是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高级阶段所存在的群体婚姻家庭形态。是指若干数目的姊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因而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亦是群婚的高级形式。
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有()。
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为“个体婚制”。
泸沽湖畔主要居民是摩梭人,迄今仍保存着母系家族制的遗风,他们的家庭实行走婚的“阿夏”婚姻制度,这种独特的婚姻家庭制度,被称为研究原始婚姻形态及其发展的“活化石”。
维护()是我国奴隶、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这是原始社会父系氏族的血缘结构在阶级社会中的转化形式,始于夏商,完备于西周。
性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在当时主要表现为婚姻制度。
闻一多认为,在原始人类的观念中,婚姻是人生中第一个大事,传宗是婚姻的唯一目的。
最早的原始人有家庭没有婚姻制度。
(),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即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它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产生的第一个禁忌原则。
原始群后期人类的婚姻形态属于().
闻一多认为,在原始人类的观念中,婚姻是人生中第一个大事,传宗是婚姻的唯一目的。()
土族曾一度存在着女性“戴天头”的陋习,这恰是原始杂乱婚姻的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