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港务局从外地招了一批农民工在拖轮船上工作。为了节省培训费,港务局只对他们简单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而对港口作业存在的危险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根本没有提及。一日,公司所属的115号驳船在码头装油完毕后,港务局安排一艘拖轮拖带驳船离开码头。当拖轮船首接近115号驳船左舷2号与3号系缆桩之间时,农民工拖轮驾驶员王某指挥115号驳船船员带缆作业,而同为农民工的115号驳船船员徐某及同船水手李某并未提出反对意见,二人共同接过拖轮船员递交的一根包头缆开始作业。

在此过程中,拖轮驾驶员王某没有明示缆绳该系哪个桩位,徐.李二人也未主动询问,便将包头缆套在2号系缆桩上。钢缆套好后,拖轮驾驶员王某指挥将钢缆由2号桩换至3号桩,徐某便将钢缆由桩底往上拉。由于拖轮正随水流后退,钢缆绷紧,徐某的双手被轧在铜缆与系缆桩之间,致使双手除拇指外其余八指前二节被轧断。经医院鉴定,属于三级伤残。 根据上述事故案例案情,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对这起事故进行基本定性?

时间:2023-09-27 1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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