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兴业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兴业银行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其中,“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是指进口单位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货到付款项下进口付汇的同时提供核销单证,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核销单证并完成对外支付。
对贸易项下()结算方式,银行付汇后要保留企业专用于进口付汇核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仍需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
兴业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境内机构,以通过境内银行购汇或从外汇账户支付的方式支付进口商品货款的,哪些情况需按规定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为防止出口产品而不把外汇结给国家指定的银行的逃汇行为,海关对一切贸易性出口的商品都凭《出口外汇核销单》才接受报关。
除货到汇款实行自动核销管理以外,进口单位通过其他结算方式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的,应在最迟装运日期后()天内,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持付汇凭证中“核销主体留存联”等相关有效付汇凭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到货核销手续。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代理进口的管理规定,委托()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直接对外支付。
外汇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的结算方式。
边境省区出口企业使用核销单的货物贸易出口按规定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外汇指定银行可以直接对外支付。
对于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后()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外汇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
进口企业在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者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原付汇银行)办理付汇核销。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进口付汇,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或使用人民币购汇对外支付的,退汇资金进入待核查帐户经合规性审核后,可以转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也可以直接结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企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是否需要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自2012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补偿贸易项下的售付汇,对持“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补偿贸易”的报关单购付汇的境内机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直接办理售付汇。
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为防止出口产品而不把外汇结给国家指定的银行的逃汇行为,海关对一切贸易性出口的商品都凭《出口外汇核销单》才接受报关()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外汇局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
企业以提交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