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04)规定,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按服务能力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必须具备的()等条件。
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二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16739.2--2004)的规定,汽车专项维修业户按专项维修作业范围不同分为()种。
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16739.2—2004)的规定,汽车专项维修业户按专项维修作业范围不同分为()种。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专项维修业户进行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汽车维修定额工时可由汽车维修业户根据实际维修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16739.2—2004)规定,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除必须满足规定的通用技术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专项维修开业的专用条件。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是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可从事()。
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16739.2—2004)的规定,发动机专项修理业户开业专用条件中检验员配置要求不少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