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A.所在村(居)委会 B.所在乡镇计生办 C.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D.设区市卫生计生委

时间:2023-06-28 13: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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