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业发展实施办法》新入驻的独立法人持牌金融机构,自在高新区商事登记次年起3年内,年度净利润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的,分别给予其5354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其在园区的财政实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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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23 10: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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