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提供,提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科目三考试。()
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的有关规定办理。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7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许可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许可的理由。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
车辆管理所民警和文职、聘用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使用本人的用户 名、密码或者数字身份证书登录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换密码;但经过业务领导同意的除外。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下列情形中,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是()。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公安机关通过()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审核无误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后,应当通知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非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驾驶人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原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的,应当审核扣押、扣留或者暂扣凭证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后,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驾驶证业务时,应当准确采集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逐一核实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电话号码、联系地址等信息,确保新录入基础数据信息准确有效。()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机动车驾驶人,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