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14年12月委托长江公司(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低于受托方计税基础)。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万元(不含增值税),长江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3万元,该批应税消费品已经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假定甲、乙公司均适用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则甲公司将委托加工消费品收回时,其入账成本为()万元。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10年12月委托乙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计划收回后按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金额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已验收入库,乙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则该委托加工物资在委托加工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冬季羽绒服的生产和销售,2×10年9月份有关资料如下: (1)为应对即将到来的销售高峰,甲公司急需一批资金用于购置机器设备以扩大生产,但因资金不足,甲公司于9月15日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一项融资租赁合同,并将该融资租入设备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视同自有资产核算。 (2)对于上述融资租入的机器设备,甲公司从10月份开始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2×12年的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设备预期能够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大幅下降。甲公司期末对其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要求: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3月,甲公司以其持有的10 000股丙公司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交换乙公司生产的一台办公设备,并将换入办公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甲公司所持有丙公司股票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成本17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10万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乙公司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70万元,计税价格为200万元。甲公司另向乙公司支付价款34万元。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换入办公设备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25日,甲公司以其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与乙公司生产的一批商品交换。交换日,甲公司换出非专利技术的成本为80万元,累计摊销1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换入商品的成本为72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甲公司将其作为存货核算;甲公司另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补价30万元。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因该项交易应确认的收益为()万元。
某建筑企业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甲公司承建A项目,总包合同款为25亿元,甲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乙公司,分包合同款为10亿元;甲公司其机构所在地与A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甲公司本期收到A项目建筑款15亿元,则该企业本月应预缴税额为()亿元。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14年12月委托乙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计划收回后用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基础)。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已验收入库,乙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则该委托加工物资应缴纳的消费税为()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甲公司以一台原价为200万元的设备与乙公司交换一批钢材,甲公司将其作为原材料核算。该设备已计提折旧额为8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交换中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用5万元。乙公司以自产的一批钢材进行交换,钢材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钢材的公允价值为80万元,并支付甲公司补价为6.4万元。假设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则甲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为()。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10年12月委托乙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批,计划收回后按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金额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已验收入库,乙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则该委托加工物资在委托加工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以下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叙述中正确的是():①分支机构是指以本保险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等。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属于分支机构;②分支机构分担并实现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保全等职能;③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的地位,其经营中的债务无法清偿时,由保险公司负责清偿;④分支机构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都属于保险公司所有,未经授权,分支机构不能任意处分该保险公司的资产。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人账价值为()。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3月,甲公司以其持有的10 000股丙公司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交换乙公司生产的一台办公设备,并将换入办公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甲公司所持有丙公司股票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成本17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10万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乙公司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70万元,计税价格为200万元。甲公司另向乙公司支付银行存款34万元。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则甲公司换入办公设备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
甲公司相信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北京分支机构出具的关于乙公司的验资报告,和乙公司交易过程中发现乙公司的出资此时并没有到位,导致销售给乙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甲公司拟将该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北京分支机构告上法庭,甲公司的辩护律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2013年6月30日,甲公司当期销售一台自产的设备给乙公司,其售价为400万元,该设备生产成本为200万元。乙公司取得后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使用,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关于调整抵消分录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2014年3月,甲公司以其持有的10000股丙公司股票交换乙公司生产的一台办公设备,并将换入办公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甲公司所持有丙公司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成本为180万元,累计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10万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甲公司另向乙公司支付银行存款34万元。甲公司换出交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10年12月委托乙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批,计划收回后按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金额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已验收入库,乙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则该委托加工物资在委托加工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甲公司以一台原价为200万元的设备与乙公司交换一批钢材,甲公司将其作为原材料核算。该设备已计提折旧额为8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交换中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用5万元。乙公司以自产的一批钢材进行交换,钢材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钢材的公允价值为80万元,并支付甲公司补价为6.4万元。假设该项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人账价值为()。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2月1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支付价款600万元,其中包括已到付息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12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资金为600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2月1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支付价款600万元,其中包括已到付息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12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资金为588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2月1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支付价款600万元,其中包括已到付息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12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资金为603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6年1月25日以其拥有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与乙公司生产的一批商品交换。交换日,甲公司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5万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换入商品的成本为72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甲公司将其作为存货核算;甲公司另收到乙公司支付的30万元补价。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该项交易应确认的收益为()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