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UCP600》的有关规定,凡“约”或“大约”等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时,应解释为允许相关数量可有()的增减幅度。
根据《UCP600》,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规定有“约”、“大约”、“近似”或类似意义的词语时,应理解为其有关数量增减幅度不超过()。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合同中使用“大约”、“近似”等约量字眼,可解释为交货数量的增减幅度为()。
信用证在金额或货物数量前,有“大约”之类字样者,可解释为金额或货物数量允许增减()。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定》(UCP500),凡在信用证上对货物数量有类似“约”字字样的,其上下幅度可按()
根据UCP500,如果在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中使用了“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和单价不超过()的增减幅度。
信用证在金额或货物数量前,有“大约”之类字样者,可解释为金额或货物数量允许伸缩/增减()
根据UCP600,如信用证数量使用“约或大约”字样时,应理解为()。
根据《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凡在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数量有类似的“约”字字样的,其上下幅度可按()。
UCP500规定,在信用证的金额、数量之前有大约等字样时,允许有()
国际贸易合同中货物数量或价款前使用“大约、接近”等约量词,按照《UCP500》的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款可以上下浮动不超过5%
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字样,按《UCP6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为交货数量不超过()的增减幅度:
根据《UCP600》规定,使用“大约”、“近似”等约量字眼,可解释为交货数量的增减幅度为( )。
据UCP 500号出版物规定,数量的“约”或“大约”应理解为( )。
按国际惯例,卖方交货数量如超过合同规定数量,买方有权拒收全部货物()
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数量、金额、单价前有“约”或“大约”之类的字样时,其上下幅度可按10%掌握,没有规定则按5%的上下幅度掌握。
凡在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数量、金额、单价前有“约”或“大约”之类的字样,其上下幅度可按10%掌握()
国际贸易合同中货物数量或价款前使用“大约、接近”等约量词,按照UCP600的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款可以上下浮动不超过5%。( )
根据《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凡在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数量有类似的约字字样的,其上下幅度可按()
56、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数量、金额、单价前有“约”或“大约”之类的字样时,其上下幅度可按10%掌握,没有规定则按5%的上下幅度掌握。
判断对错,错误的并改正: 国际贸易合同中货物数量或价款前使用“大约”,“接近”等约量词,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款可以上下浮动不超过5%。
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数量来交货,如果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数量、金额前有“约”或“大约”之类的字样,其上下幅度可按10%来掌握;如果信用证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可以按照上下幅度5%来掌握。()
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字样,按《UCP6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为交易数量不超过()的增减幅度
2、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规定有“约”、“大约”、 “近似” 或类似意义的词语时,应理解为其有关数量增减幅度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