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UCP600》,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规定有“约”、“大约”、“近似”或类似意义的词语时,应理解为其有关数量增减幅度不超过()。
信用证的金额、单价、数量前面冠有‚大约、近似‛字样时,则发票金额、单价、数量可以有不超过()的增减幅度和伸缩性。
信用证在金额或货物数量前,有“大约”之类字样者,可解释为金额或货物数量允许增减()。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约"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的增减幅度不超过()。
开立信用证时如使用“约()”、“大约()”等类似词语描述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或单价,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可以有不超过()的增减幅度。
服务站开具修理费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单位”栏填写:();“单价”栏统一填写();“数量”栏由“金额”÷“单价”计算出来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定》(UCP500),凡在信用证上对货物数量有类似“约”字字样的,其上下幅度可按()
根据UCP500,如果在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中使用了“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和单价不超过()的增减幅度。
信用证在金额或货物数量前,有“大约”之类字样者,可解释为金额或货物数量允许伸缩/增减()
根据《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凡在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数量有类似的“约”字字样的,其上下幅度可按()。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中规定金额,数量前有‚大约‛字样,可以掌握()的伸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金额、数量和单价前有“约”的词语,应释为()的增减幅度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的增减幅度,但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以包装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合同和信用证里规定出口商交货的数量约为100吨,信用证总金额为10万美元,单价为每吨1000美元,则出口商实际交货数量可以为 ()
根据UCP600规定,若信用证在货物数量方面规定了伸缩幅度,可金额方面没有,该证货物总值则不能超过根据UCP600规定,若信用证在货物数量方面规定了伸缩幅度,可金额方面没有,该证货物总值则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数量、金额、单价前有“约”或“大约”之类的字样时,其上下幅度可按10%掌握,没有规定则按5%的上下幅度掌握。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即使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只要所只用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允许有()的增减幅度
根据《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凡在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数量有类似的约字字样的,其上下幅度可按()
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国际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56、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数量、金额、单价前有“约”或“大约”之类的字样时,其上下幅度可按10%掌握,没有规定则按5%的上下幅度掌握。
判断对错,错误的并改正: 国际贸易合同中货物数量或价款前使用“大约”,“接近”等约量词,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款可以上下浮动不超过5%。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PC500》)规定,在金额、数量和单价前有约的词语,应解释为有()的增减幅度。
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数量来交货,如果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数量、金额前有“约”或“大约”之类的字样,其上下幅度可按10%来掌握;如果信用证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可以按照上下幅度5%来掌握。()
2、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规定有“约”、“大约”、 “近似” 或类似意义的词语时,应理解为其有关数量增减幅度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