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不得进行哪些行为()(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5)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所有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等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哪些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燃气经营者有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
()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不属于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企业应当具备的()。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6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备供气,()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成立公司并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