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于2010年8月9日向丁某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由黄某作白某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黄某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黄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黄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白某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1月1日,黄某的保证期间至白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保证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最高额保证来说,在约定期间结束时,如果未清偿的债权额未超过约定的最高额,则以未清偿的债权额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并且债权人一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在()之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期间,双方没有约定的,从借款企业偿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个月内,债权银行应当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80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甲公司以其厂房作为抵押,价值100万元。2011年6月5日,双方为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就此笔借款也提供了保证,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乙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 假设乙银行放弃了抵押权,丙是否应对乙银行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银行发放保证贷款的过程中,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推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也叫做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期间,双方没有约定的,从借款企业偿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内,债权银行应当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间,从借款企业偿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内,债权银行应当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如果约定不明,则推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债权种类、数额、()、保证的期间、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甲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企业乙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则保证合同应约定公司乙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对于最高额保证来说,在约定期间结束时,未清偿的债权如果超过约定的最高额,则以最高额为准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合同中约定采用一般保证方式的,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在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事项未作出明确约定时,保证方式推定为(),保证期间推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