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泉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2001年"五一"劳动节期间,因为一位当班的职工请婚假回家结婚,公司与工会和小泉本人协商后安排他从5月1日至3日加班3天。过后,小泉发现单位发给他的加班工资是按照他本人日平均标准工资的200%计算的。小泉记得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是不少于日标准工资的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该按照不少于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于是小泉找单位领导反映问题。单位领导对此解释说,《劳动法》的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但是,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所以,单位在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只须另外支付日工资标准的200%,加上包含在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就符合了《劳动法》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请问企业的做法错在哪里?

时间:2023-09-26 11: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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