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企业委托其它单位(増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成本为18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90万元,支付的增值稅为11.7万元。该批原料已加工完成并验收成本为()万元。

A.270 B.280 C.300 D.311.7

时间:2024-03-06 14: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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