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8年2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责任限额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人民币。
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分为()赔赔偿限额。
车辆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车辆发生的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对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为()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类型不包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原则上()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的责任限额。
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出险时间在08年2月1日以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分为()类型
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无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 )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办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明确阐述在: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主张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分别确定单项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可分为()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赔偿限额、()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限额。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的哪些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