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新增加一款,明确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视不同情形,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强调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的同时,提出三种情形不影响洗钱犯罪的审判和认定,具体为()。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增加了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条款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阐述“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隋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包括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认定标准,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增加了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条款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警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产生、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67.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
【单选题】甲使用暴力劫取国有档案,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329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的规定,判决甲犯抢夺国有档案罪。本案中,法院的解释属于()。
根据《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哪些是属于刑法第一百二..规定的“资助”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晕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