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主办企业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兴业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兴业银行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其中,“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A类企业的下列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名录内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登记业务,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企业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可使用原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的资金。
根据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已经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资金()
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属于贸易外汇收入,但从境外退回时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直接转入企业原对外支付账户()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判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其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当先进入银行以()名义开立()的账户,银行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进口付汇,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或使用人民币购汇对外支付的,退汇资金进入待核查帐户经合规性审核后,可以转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也可以直接结汇()
企业的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可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B类企业的下列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退汇业务,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合同、()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
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不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的,B类企业应当先到当地外汇局登记;银行凭登记表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货物贸易退汇、离岸转手买卖、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根据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