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个月的工资。
优抚工作中的抚恤是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抚恤对象按照()给予的抚恤会优待。
立二等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20%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军人抚恤条例》规定: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三结合优待制度。
小谢在服现役期间因公三级致残,后回到家乡进行分散安置,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小谢能享受的护理费标准为()。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因公牺牲军人,对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可增发一次抚恤金。对立一等功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增发抚恤金的比例是()。
立一等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25%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50%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杨某在部队服现役期间曾立一等功,但在一次抗震救灾中不幸牺牲,被批准为烈士。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还应享受的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比例是()。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35%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陆某在一次对敌作战中不幸牺牲,按照相关程序被批准为烈士。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关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办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其抚恤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军人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己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费外,仍应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立三等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5%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对于立一等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增发()。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个月的工资。
定期抚恤金是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给予的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根据荣誉称号和立功等级有所不同。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的,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立二等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增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平均居民生活水平的,发给定期抚恤金。“无劳动能力”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