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A.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B.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C.立一等功的,增发25% D.立二等功的,增发15%

时间:2023-07-02 17: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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