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及交易单证并审核无误进行相关处理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五联加盖()。
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业务审核无误后,应将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寄送付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只要向开户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及收费凭证即可。
委托收款(收回)付款时,结算人员记帐并签章,将托收凭证()交联行人员办理委托收款划回,托收凭证()作往账汇总凭证的附件,系统自动记账。()
按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托收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一联上加盖()退给收款人。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办理托收时,无论采用邮寄划款还是电报划款的,托收承付凭证的第二联都是:()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及交易单证并审核无误进行相关处理后,应将托收凭证()专夹保管。
办理委托收款业务,收款人应当在托收凭证()签章。
营业机构收到委托收款后,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会计主管审核后,将托收凭证第五联加盖()连同相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通知其付款,并办理签收手续。
客户提交银行承兑汇票、托收凭证(一式五联)请求银行办理托收时,柜员审查无误后,托收凭证第一联应盖()后退客户
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时,经办员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注明托收编号。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并签章。
委托收款拒绝付款时,拒付理由书第()联同托收凭证第()联及有关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对采用电话方式通知的,应在()上做好电话记录。付款人领取发出承付通知书、托收凭证第五联以及交易单证时,必须在()中登记。
办理托收银行承兑汇票时,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第()联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专夹保管。
委托收款托收凭证第一联审核无误后加盖()章退还收款人。
柜员使用“6811发出委托收款登记”对委托收款业务信息进行登记,并将托收凭证()联及商业汇票寄往付款行,第二联专夹保管。
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操作规程》规定,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托收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一联上加盖()退给收款人。
柜员接到收款人提交的一式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后,应审核().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托收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柜台人员调用“()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交易销记该笔委托收款,托收凭证第一、二联做传票附件。
办理托收银行承兑汇票时,录入复核员或事中监督员在审核无误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加盖()交收款人。
客户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银行向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收取票款,承兑银行或委托收款行收到商业汇票、托收凭证,应审核商业汇票和托收凭证上记载的以下内容()。
托收承付业务,当支行收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时,审核无误,应将()填写在托收凭证上。
客户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银行向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收取票款,承兑银行或委托收款行收到商业汇票.托收凭证,应审核商业汇票和托收凭证上记载的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