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包括:用于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办理委托收款、发出收到托收凭证,提出跨行的网上支付及()。
收款人开户行柜员接到收款人提交的一式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单证后,应审核以下内容()。
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业务审核无误后,应将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寄送付款人开户行。
在收款业务中,缴费客户无法在线签订协议的,收费客户开户行应指定网点办理与个人缴费客户和收费客户签订三方协议或受理个人缴费客户向工行提交《个人划款授权书》。
收款人开户行发出委托收款款项划回时,若托收凭证或报文信息中未注明原发出托收号码,经办员应()。
客户(收款人)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时,需向开户银行提交()。
委托收款(收回)付款时,结算人员记帐并签章,将托收凭证()交联行人员办理委托收款划回,托收凭证()作往账汇总凭证的附件,系统自动记账。()
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要求其到营业机构领取发出承付通知书(业务受理通知书)、托收凭证()以及按照规定需要交付款人的债务证明等。付款人领取上述单证时,不需办理签收手续。
办理委托收款业务,收款人应当在托收凭证()签章。
在办理委托收款业务时,收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交()。
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债务证明为商业承兑汇票,经办员应确认票据是否已到期,在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或自付款人签收次日起()未接到付款人拒绝付款通知的,可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上午营业开始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三联,通过账户查询确认付款人账户可支付数。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信用社提交以下凭证()。
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发出、收到和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发出信汇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的印章是()
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时,经办员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注明托收编号。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并签章。
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可以不是同系统的银行。()
委托收款拒绝付款时,拒付理由书第()联同托收凭证第()联及有关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柜员受理收款人提交的一式五联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有关单证后应审查()。
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可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不同,但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的银行。
办理托收银行承兑汇票时,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第()联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专夹保管。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流程之一为(),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
提出代付是客户提交本行支付凭证和他行入账凭证,委托我行通过人行票据交换系统向在他行开户的收款人划付款项。
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操作规程》规定,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托收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一联上加盖()退给收款人。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托收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