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以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则该加计扣除的比例为()。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包括()。
某公司研究开发新技术,2008年技术开发费用支出为90万元,其中:国家财政拨付20万元,其余部分该公司自筹。该公司2008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则准予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为()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可列入加计20%扣除基数的有()。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下列相关税费,可列入加计20%扣除范围的有()。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的扣除。
某企业2013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万元,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则该企业2013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为()万元。
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在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10%的扣除。()
房地产企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下列相关税费,可列入加计20%扣除范围计算依据的有()。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下列相关税费,可列入加计20%扣除范围计算依据的有()。
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可以加计扣除20%的计算基数包括( )。
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 )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是( )
根据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因此土地增值额=20-10-10×5%×6-0.4=6.6(万元)。该题中转让的住房为普通住宅,且时间超过5年,免征营业税。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允许全额加计扣除。()
【判断题】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税务师受托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了解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本期转让位于县城的土地一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200万元,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申报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开发投资400万元,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66万元,开发费用按购地款和开发成本10%扣除40万无,加计扣除20%即80万元,合计扣除项目金额586万元。①增值额=1200-586 =
22、某企业2018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万元,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则该企业2014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