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离岗连续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指定专人代行其职;无特殊情况离岗连续3个月以上的,应当更换人选。()

是 否

时间:2024-01-09 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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