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4万元。2017年6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乙的出资各占20%,丙的出资占60%。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对此,如果甲和乙都不同意转让且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一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甲公司、乙公司均为煤矿公司,双方在D国成立了单独主体丙,以共同在D国进行煤矿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甲公司、乙公司共同控制主体丙。主体丙的法律形式将主体丙的资产、负债与甲公司及乙公司分隔开来。甲公司、乙公司及主体丙签订协议,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按照各自在主体丙的出资比例分享主体丙的资产,分担主体丙的成本、费用及负债。D国法律认可该合同协议。下列说法或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不符合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乙的出资各占20%,丙的出资占60%。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对此,如果甲和乙都不同意转让且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香港甲公司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2008年3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价款支付方式的有()。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香港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1998年3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全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是:()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80万元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15万元。2010年4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如下处理:()。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2008年9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香港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2004年3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是( )。
甲、乙、丙、丁4人共同出资成立一个公司,已知甲的出资额是其他三人出资总额的1/3,乙1的出资额是其他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80万元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15万元。2017年4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80万元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15万元。2006年4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外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企业成立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缴清了出资。但甲公司洙能按照合同规定缴清出资。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甲公司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但1个月后甲公司仍未缴清出资。下列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