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于2015年结婚,婚前甲有商品房一套,价值30万元,婚后房屋拆迁,二人在原基础上增添20万元购得一套三室新居。婚姻存续期间,甲出资10万元与丙合伙经营一家运输公司,约定丙负责经营。乙接受国外叔叔赠与的价值10万元的钢琴一架,明确归乙所有。现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1、下列关于三室新居的归属说法正确是()

A.属于婚前财产,归家个人所有 B.属于婚后财产,夫妻共同共有 C.属于婚后财产,应当按份共有 D.属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有重大改善的情形,增值部分属于夫要共有

时间:2023-06-07 17:51:50

相似题目